懷仁縣補民廳看詳節目

사료(史料) 2013. 11. 27. 01:02 Posted by 아현(我峴)

懷仁縣補民廳看詳節目

 

강재항(姜再恒, 1689~1756) <立齋先生遺稿> 권8, 雜著.

 

庚申秋。余到縣。民皆以持者爲言。余謀於吏民。得糓若干斛。儲之一庫。命曰補民廳。歲收其息。以爲支用之地。條其事例如左。

一。補民糓。以二百石爲本。以一百石爲脚。逐年以什五之例。取息支用。而計一年支用。不過六七十石。則百石之內。又贏三四十石。二百石之外。復有三四十石。復以三四十石取息。積至五六十。則數必倍簁。或以三升。或以二升取耗。而支用之外。贏數又多。則戶長正朝債及京邸人。監兵水營邸人役價。亦於廳中支用事。

一。收納時以乾凈糓收納。升斗用官廳升斗事。

一。監官以時任鄕所爲之。色吏庫直。以時任承發色及鄕廳庫直爲之。出納之際。監官必親自看檢。不專委於色庫之手。中間有遆易之事。則用下文書。監色一同磨勘。分明着押。以備後日憑考事。

一。鎖鑰封標。一如官廳。藏匙于官櫃。每月朔。該監色告官請匙。計其月所需。出置外庫。待其盡用後。復請匙開庫事。

一。每一站。以皮糓一斗五升爲定式。計往來必出給事。

一。關文往來之際。不無本色中間僞冐之弊。承發色預爲一冊子。置于官前。關文及移文報狀私通諸般上納之物。傳于某營某邑之類。承發於官前。卽爲懸錄。請官署押踏印。至明年正月初三日或五日。鄕長公事員與一鄕諸員。會于鄕射堂。計其文移往來之數及程道遠近。以减元數之糓。而如有升合濫用之事。卽爲告官囚禁懲治。充數徵俸後放釋事。

一。補民廳設立之意。只爲民役而已。雖官長。亦不可取用。官長或有取用之事。則鄕長公事貟。率一邑大小民人。奔訴營門。官長不可指斥。以城化之分重故也。其時鄕所及承發色嚴囚後。以盜用公物之罪。按法懲治。充數徵捧後乃已。監色及庫直。或有私自取用之事。鄕長公事貟。率一鄕。呈于本官。依上法重治徵捧事。

一。分給。以各洞各里每洞每里。擇着實有田土根着者一人。爲都家主人。計其洞里戶數多寡等數分給。待秋成。及時收捧。預定期日。一兩日內畢捧。而若有升合未收者。其都家主人。以還上拒納之律治罪。囚禁收捧。其間或有受食之人。逃亡物故。指徵無處者。該洞該里人。亦當依還上例。充數備納事。

右上項八目。博取上下民人之議而爲之者也。懷仁爲邑。雖山谷百家之聚。內供縣官。外應各司各營。日不暇給。而其中營納及持者之弊。尤爲吏民難堪之弊。盖營納病吏。持者病民。而不可闕者也。前倅李君。爲割俸錢一萬。存本取息。以防營納之弊。吏民賴之至今。至於持者之弊。李君亦未遑也。余爲立此廳。而一依李君之法。不會於官會。而屬之一鄕。一鄕能如營納之錢。始終不懈。則吏民庶有息肩之所。而若或始勤終怠。循情行私。則將不暇於廢壞。何民力之足補哉。

 

아현.